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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颁布 不得擅戴“国”字帽

2014/8/9 11:41:36 来源:红网  点击次数:168 
  

  红网长沙8月9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梁美兰 实习生 谢娇 通讯员 李娟)湖南省商务厅8月8日发布消息,《湖南省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起颁布执行,规定未经商务部批准,各类展览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法》重点对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展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实行省市“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掌握,注重实效。

  此外,《办法》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报资料、公示备案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各级商务(会展)主管部门对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的各类展会进行指导和规范。

  

  申报流程

  主办单位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未经商务部批准,各类展览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确需冠以上述字样的,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连续举办两届以上;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本省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拟举办的展会活动,主办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按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有多个联合主办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主办单位或实际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展会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省内举办展会审批(备案)表》、申请报告、展会总体方案、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或有效文件等。

  申报材料

  还需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等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展会,还需提交:上届展会会刊;展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如有外省市区的单位联合主办,提供其注册或登记文件、资信证明、双方协议或合同等复印件;如有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其注册或登记文件、资信证明、双方协议或合同等复印件。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湖南省商务厅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由湖南省委、省政府或商务部审批的,由湖南省商务厅按照归口分别转报。由湖南省商务厅负责审批的,商务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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