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第十五届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
2011/11/1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一、总则
为展示中外艺术作品,增进国际文化交流,搭建高端艺术交流平台,2012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制定、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最高权利。本细则对组委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简称展商)均具有约束力。
二、举办时间及地点
展览地点:北京 •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一层展厅)
展览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
举办时期:2012年8月16日(周四)至20日(周一)
展厅面积:10000平方米
三、参展对象及范围
1.参展对象:画廊、画院、艺术公司、艺术院校等艺术机构。
2.艺术范围:中西绘画、雕塑、装置、多媒体等。
四、重要日期
日期 程序 说明
五、评奖及颁奖
本届艺博会将评选揭晓《最具影响力艺术奖》,分别授予5位中外艺术家及最具创意和最佳市场定位优秀画廊。组委会将组织艺术委员会专家和评委对本次入选展品统一评奖。届时,组委会将在展会期间举行隆重的颁奖典礼,并由新闻媒体重点发布此次颁奖实况。
六、参展资格确认
1.申请:即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申请参展须提交附件中的参展申请表,填写完整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2.参展作品审核:博览会艺术委员会负责所有参展申请的审核,是所有参展申请的最终审核机构,拥有充分的权利,独立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参展申请机构应确保所递交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所有参展作品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尊重我国的民族审美习惯,组委会保留最终评审权。 3.参展确认:组委会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向申请者发送《参展确认函》以确认参展资格。 4.展位安排:申请者在递交参展申请的同时向组委会预订展位。组委会按照展品类别、参展机构缴纳展位费的时间先后顺序,参照展商的选择及展览的整体布局统一安排展位。组委会拥有展位的最终决定权。 5. 展位使用:未经组委会同意,展商不得将展位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参展机构在展览期间若展示与所递交的申请资料不相符的展品,组委会有权取消该展商参展资格,所缴纳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 组委会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任意一件展品的详细完整的信息,并有权禁止展出任何不符合博览会要求的物品。
七、展位价格及设施
1.展位价格:
2.展位设施(每18平方米展位内含):
八、展位费缴纳
1.参展者须在2012年5月15日之前缴纳全部展位费。 2.凡申请报名前10位参展商可享受展位费10%的优惠。 3.展位费支付:展位一经确认,组委会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将《参展确认函》提供给参展商。参展商收到《参展确认函》后,须在规定日期内全额支付展位费至以下账户,即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指定人民币银行账户:
银行汇款:(请附加传真汇款证明书)
收款单位:北京艺博嫦娥国际会展中心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单支行
帐 号:319456006564
邮局汇款
收款单位: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组织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厦1671室
邮 编:100031
九、艺博会图录
1.组委会将出版16K(210mm×285mm)彩色精印图录,收录参展机构数据及参展作品。 2.展位面积每达到18平方米可免费刊登图录1页、刊登作品图片1-2幅、获赠图录1册。如需增加图录版面,另收取制作费800元/页。作品图片请以电子文件(JPG或TIF)形式提交(并附打印小稿),图片文件尺寸必须大于5-7寸,且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也可提供120彩色反转片或高清晰度照片(请标明反转片的正、反、上、下)。作品图片请同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等信息。 3.图录数据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5月31日。 4.若展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刊登图录所需数据交至组委会,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刊登图录。
十、布展和撤展
1.展商布展时间:8月15日9:00-15:00;8月15日15:30-17:00组委会进行安全检查。 2.时间:8月20日14:00-17:00 3.各参展单位不得提前撤展。
十一、展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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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十五届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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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上海市秀沿路1028弄2支弄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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