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会展业行规
2010/10/1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2003年5月26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行规是会员企业、行业企业自律规定,以规范展览市场秩序,改善优化展览环境,提高办展质量和效益,塑造行业整体形象,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行规适用于协会各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一切展览活动。在西安区域内,凡从事与展览有关的企业、团体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五条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展览行业形象,反对弄虚作假,欺诈参展商、采购商、与会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加强行业企业间的相互团结、支持、信任,相互学习、交流、合作,树立团结、协作、友爱的行业风气,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第七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同行商业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挖掘对方人才,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企业。 第八条 行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由协会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应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依法经营
第十条 提倡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公平竞争,坚决摒弃、制止哄抬或低价倾销展位等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展览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企业招展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 第四章 办展规约 第十二条 提倡举办专业展会,保护品牌展会,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三条 各展览企业自觉遵循展会登记备案制度,举办各类题材的展览会须到会展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避免重复办展,恶性竞争,浪费资源。 第十四条 申办同一题材展会,在同等条件下,先申请者获得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竞标或评审的方式决定举办权;提倡同类题材展会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举办相同题材展会,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同一题材展会一年不得超过2次。展览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开拓新的展览项目,避免相互碰车、无序竞争。 第十六条 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展会,可确定为例会。对有规模、有影响、有潜力的展会可确定为品牌展会。例会和品牌展会拥有优先核准登记、优先安排展期、优先安排展馆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展会规模,各类展览会不应低于150个展位。 第十八条 承办展览的企业,需要有关单位、部门支持的,应获取主办、协办、支持的公函,不得冒名侵权。 第十九条 未进行申报和批准的展会,不得对外宣传、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商。 第二十条 为保护知名权、维护展览企业合法权益,申办展会名称时,不得与本区域内他人正在使用的展会名称相同或相近,否则视为侵权行为。展会名称不再使用的,为两年有效期,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其他单位可申请使用该名称。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承办单位有义务对所办展会情况向协会做出书面总结。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是维护、保障企业利益和行业利益的代表,各展览公司应自觉落实并完成协会提出的号召、倡议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展览会组织者资质评定体系,用资质取代资格。建立展览会商标注册体系和品牌认证体系,保护展览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对培训合格者发给证书,持证上岗,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六章 监督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依据本行规要求,每年对展览公司的展览项目、业绩、信誉、服务等进行评估,对诚信守法、文明经营、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各界反映良好的展览公司通报表扬,在媒体上公告宣传,以弘扬正气。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自觉遵守本行规,有责任向全体员工进行遵守和维护本行规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本行规的严肃性,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进行教育、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行规解释权属西安会展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行规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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