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auma2010看涉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2011/8/3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010年4月,三年一届的全球工程机械领域规模最大的展会—bauma2010在德国慕尼黑举行。当再次回顾这一展会时,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纠纷毫无疑问地成为此次展会的热点话题。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国际工程机械市场普遍下滑,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出现在国际展会上,与此同时,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得到了国际同行的格外关注。
据统计,在此次展会上,涉及中国企业的共有8起知识产权纠纷,其中3起为询问函、5起为临时禁令。有的起诉方律师就明确表示,他们早就做好了准备,专等在展会上执行,目的就是要借bauma展的影响力扩大宣传效果,损害中国相关企业的名誉并阻止其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中国参展商应对涉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加以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海外参展面临三种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企业在不同国家参展会遭遇不同的标准,但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即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软件侵权。商标侵权是境外展会表现较为明显的一类侵权行为。近年来,随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商标侵权行为正在逐渐减少,但仍有一些企业因为知识缺乏,在无意识中作出商标侵权行为。此类知识产权侵权可以通过参展商的重视和提前准备加以避免。专利产品具有专有性,专利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即受法律保护,专利所有权人对专利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专利所有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就构成专利侵权。此种类型知识产权侵权在中国企业海外参展纠纷的比例正在不断增加。还有一种侵权属于软件侵权,此种侵权行为在国外控制极为严格,但在中国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展会中,如果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计算机使用盗版软件或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即构成软件侵权。
展会知识产权涉及众多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涉的国际公约众多,涉及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国际展览会公约》、《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上述全部国际公约。
《国际展览会公约》明确规定了世界性展览会的分类,举办条件及参展者和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该公约通过相关主体或权利义务人的规则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做出规定。在此次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筹备和举办过程中,各参展方的展览品和宣传品,各参展方的展馆、展板和展台设计与装饰,各参展方在其展区中销售的纪念品,各参展方所组织的论坛以及各国文艺工作者的表演,涉及大量智力成果。各参展方的智力成果只有在世博会的主办国获得充分保护,才能真正在世博会上展示,并通过世博会加以推广和传播。由于中国政府重视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的原则,《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在世博申办成功后就着手制定,成为上海世博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对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构成了世博会成功举办的关键一环。
了解展会举办地法律
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在一国举办的展会除了应该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外,还必须符合举办国的法律原则和司法程序。但各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参展商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要求他们通晓展会举办国法律,即使是国内知识产权律师,也无法精通举办国不同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此情况下,遇到纠纷后尽快咨询当地专业律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以展览业大国德国为例,在德国展会现场,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德国企业常用的维权手段是:向被告方发出警告函,向法院申请发放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和民事诉讼可强制执行,民事诉讼也可以在被告方下次参展时执行。临时禁令一旦下达,展商必须立刻将侵权产品或宣传目录从展台上取下。如果商标或外观设计侵权,临时禁令执行人可以根据要求没收展品;如果权利人因费用而申请法院扣留被告人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扣留展台上所有的展品。德国展会现场临时禁令下达非常频繁,中国展商在收到临时禁令时,应立刻向德国律师咨询,寻找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不可因德国的法院判决在中国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存侥幸心理。
出国参展与知识产权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企业通过出国参展来拓展海外市场,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驾护航。知识产权法律是现代科技、文化和经济活动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也是赴海外参展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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