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展会批文
2015/4/7 14:36: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点击次数:556
前段时间有博友咨询,说其新办的公司在北京租馆办展,但馆方要其出示展会批文。其为此咨询商务部,答曰:现在办展无须批文。这位老板迷惑不解,无所适从。
办展要不要批文?展会批文有没有用?展会批文从哪里来?这些问题,新入行者确难搞明白,不少老业者也不是“门清”,所以有必要掰扯掰扯。
展会批文的来源
在国际展览业中,办展需要批文,恐怕是中国的原创。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展览业蓬勃兴起,尤其是民营展览公司异军突起,展览市场的态势趋于复杂,政府的行政管理随之出现。国务院办公厅在1997年颁发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首次对国内展会明确了审批管理的制度。其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对贯彻国务院《通知》规定了操作办法。可以说,这三份文件就是中国办展需要“批文”的起源。
展会批文与行政许可
众所周知,长时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社会或行业的管理,习惯于行政许可制度。虽然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也有行政许可制度,如华为进入美国就受阻于美方的行政许可。但大量、繁复的行政许可管理,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
行政许可制度说白了,就是政府对于民间或企业(包括对于下级政府或政府的下属机构)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事前审批。既要审批,要办事的机构或个人就须事前提出申请。
这种审批,包含审查与批准两个环节。经审查批准的事项,官方一般以签批或复函两种形式知会申请者。其中,签批通常是官方在统一设定的表格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官印;复函则是官方下达批准决定的书面文件,并加盖官印。因复函往往以“批复”形式发送申请者,故被称之为“批文”。又因官方复函的文件头所用批准机构的名称(如北京市文化局)往往用红色印刷,这种“批文”也被称为“红头文件”。
展会批文的获得与用途
展会批文的从哪里来,做什么用,是业者必修的功课。
展会批文的获得与用途,大体与三个方面的需要有关。
一是,主办方申请展会行政许可的需要。
在中国,一个机构如兴办或续办展会,一般有五种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分别是工商登记、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知识产权及展会冠名“中国”或“国际”。
其中,展会的工商登记由工商局负责;展会的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由公安局负责(展会被公安部门定为大型群众活动,展会举办单位须申请许可;展品物流会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或城市交通法规不利于展品物流,展会举办单位须向公安局所属交管局申请许可);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由知识产权局负责;展会冠名“中国”或“国际”的授予由工商局、商务部、科技部及中国贸促会批准。
以上五种行政许可事项,展会“批文”是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的必备资料。申请者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的展会”批文“,不是审批机构审批后给出许可的“批文”,而是办展机构根据行政许可需要,在申请前获得的准予办展的批文。这段文字犹如绕口令,确让读者费解。举例如下:
某展览公司兴办展会,其向工商局报批时(申请行政许可,因许多地方规定,未经工商局审批同意的展会,展馆不得向其提供租赁服务),工商局按《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要求展览公司出具主办机构同意主办的“批文“。这个“批文“不能由展览公司出具,而是由工商局认可的相关单位出具。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被工商局认可的展会主办单位,只能是“国字号”单位:要么是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挂靠政府的协会、商会、学会;要么是国有事业/企业机构。如展览公司办的是机械装备展会,其主办单位要么是某级政府(如省/市政府),或是政府主管部门(如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或是机械工业协会、机械工程学会,甚至贸促会;要么是国有机械企业、官方媒体(如中国机械报),甚至可以是某大学机械研究中心或展览场馆经营公司。展览公司如弄不到这些“国字号”单位同意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的“批文“,则难以在工商局通过办展的行政许可审批。
展会的行政许可,为何不能接受展览公司作为主办方的直接申请呢?这一方面是政府长期为“姓资姓社”观念束缚,存在所有制“歧视”;一方面是国务院及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在行政文件中为中国的经贸展会设定的“主承办”分离的组织体制,其认为展览公司只能承办展会,而不能主办展会。在这样的认识下,长期在国际上自行主办展会的跨国公司,登陆中国后也不得不屈就“中国特色”的行政许可制度。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不但增加了办展成本,而且导致展会产权纠纷。他们的应对策略是,力争将自己列入主办方之一,同时与冠名的“国字号”主办单位签署协议,明晰展会产权事宜。
二是,展会主办方利用资源的需要。
展会主办方尤其是展览公司举办展会,必须利用资源,否则就是无米之炊。而利用资源就必须依托相关渠道。
掌握资源的渠道,无非是政府的行政渠道,协会/商会/学会的行业/专业渠道,知名机构公信力的特定社会渠道。
要依托渠道利用资源,就必须与拥有渠道优势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体现合作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基础上,这些机构向展览公司出具同意担任展会主办单位的复函(或“批复“),就是展会“批文”了。这种“批文”,即可作为展览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必备文件,又是对外宣传并借助招商邀观的“利器“。
1995年至2005年这十年期间,国务院某些部门出具的展会“批文”一度成为“抢手货”。掮客靠关系搞到“批文”,再转卖给展会的主办者,竟然成为一宗生意。记得2004年还有人向我兜售国务院某部同意举办物流展会的“批文”,开价10万元。由此可见,这种“批文”在当时仍有市场。
三是,展会主办方租赁展馆的需要。
前面已经讲过,展会主办方租赁展馆,馆方需要“批文”。馆方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方面因许多地方的工商局有明文规定;一方面因其需要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展馆要防范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办方“骗展”(指主办方租馆的目的为了行骗,即通过招商骗取展商交付的展位费,在展会开幕前卷款“失联”);二是主办方的展会遭展商投诉酿成群体性事件,牵连馆方租馆责任。
馆方所要的“批文”,一般指工商局对于主办方办展申请的审批文件。工商局的审批文件通常以格式化的表格形式下达。
展会审批制度的改革
如今,展会批文的地位与作用,较之2005年前已发生很大变化了。
首先是,展览业经过2001-2010年“黄金十年”的发展,经过加入WTO后跨国公司登陆的冲击,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展会批文作为“稀缺品”,作为“审批经济”的手段,其魅力和作用已大大减弱了!如果现在有人转卖展会批文,你一定会认为他有病!
其次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展会行政许可申请因此而得以简化。2004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下发《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宣布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取消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资格审批。2010年,国务院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颁发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修订《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商务部修订的《办法》,仍保留了展会分级审批制度,以及展会冠名“中国”或“国际”的审批,但不再要求实行“主承办”分离的展会组织体制。此文至今未见正式出台,业内意见颇多,高层认为改革力度不够,或许是难产的原因!
自国务院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后,各地工商局就不再审批展会举办事宜了。但展会的行政许可审批并未因此而彻底取消。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文)以及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撤销;在地方层面,不少地方政府把展会的审批职能转移到会展办这样的机构。
虽然展会的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彻底改革,但审批的权威性已大大弱化,“含金量”远不如前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热衷审批展会的政府部门而言,这叫做“形势比人强”!
展会批文的现实需要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博友咨询:他的展览公司在北京租馆办展,馆方仍然要他出具“批文” ,虽然商务部说不需要。
这表明,展馆经营方对于展览公司尤其是新公司租馆办展,并不放心。因此,馆方要公司提供有公信力的办展“批文”。所谓公信力,就是馆方认为社会知名、有信誉保证的单位出具的“批文”。对于展览公司而言,自己办展本不需要“找”个合作者。但展馆为规避风险,对于不知根底的公司不得不加防范。而对于知根知底的展览公司,展馆一般不会坚持要“批文”。
与此关联,公安机关同样要求展览公司提供有公信力的办展“批文”。
此外,展会如欲冠名“中国”或“国际”,商务部、科技部及中国贸促会依然需要展览公司出具有公信力的办展“批文”,否则不能如愿。
展会批文不能完全“下野”的另一个需求,是展览公司利用资源、与相关渠道合作的现实需求。
但是,这种“批文”除个别特例外(如举办航空主题的展会,必须获得负责空域管理的军方批准),并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这种“批文”往往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包括政府及其部门)以文件形式证明与展览公司的合作关系。这种“批文”应该是展览公司所需要的,而且是需要经过努力甚至支付成本才能获得的。这种“批文”不会因为展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而不存在。
办展要不要批文?展会批文有没有用?展会批文从哪里来?这些问题,新入行者确难搞明白,不少老业者也不是“门清”,所以有必要掰扯掰扯。
展会批文的来源
在国际展览业中,办展需要批文,恐怕是中国的原创。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展览业蓬勃兴起,尤其是民营展览公司异军突起,展览市场的态势趋于复杂,政府的行政管理随之出现。国务院办公厅在1997年颁发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首次对国内展会明确了审批管理的制度。其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对贯彻国务院《通知》规定了操作办法。可以说,这三份文件就是中国办展需要“批文”的起源。
展会批文与行政许可
众所周知,长时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社会或行业的管理,习惯于行政许可制度。虽然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也有行政许可制度,如华为进入美国就受阻于美方的行政许可。但大量、繁复的行政许可管理,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
行政许可制度说白了,就是政府对于民间或企业(包括对于下级政府或政府的下属机构)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事前审批。既要审批,要办事的机构或个人就须事前提出申请。
这种审批,包含审查与批准两个环节。经审查批准的事项,官方一般以签批或复函两种形式知会申请者。其中,签批通常是官方在统一设定的表格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官印;复函则是官方下达批准决定的书面文件,并加盖官印。因复函往往以“批复”形式发送申请者,故被称之为“批文”。又因官方复函的文件头所用批准机构的名称(如北京市文化局)往往用红色印刷,这种“批文”也被称为“红头文件”。
展会批文的获得与用途
展会批文的从哪里来,做什么用,是业者必修的功课。
展会批文的获得与用途,大体与三个方面的需要有关。
一是,主办方申请展会行政许可的需要。
在中国,一个机构如兴办或续办展会,一般有五种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分别是工商登记、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知识产权及展会冠名“中国”或“国际”。
其中,展会的工商登记由工商局负责;展会的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由公安局负责(展会被公安部门定为大型群众活动,展会举办单位须申请许可;展品物流会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或城市交通法规不利于展品物流,展会举办单位须向公安局所属交管局申请许可);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由知识产权局负责;展会冠名“中国”或“国际”的授予由工商局、商务部、科技部及中国贸促会批准。
以上五种行政许可事项,展会“批文”是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的必备资料。申请者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的展会”批文“,不是审批机构审批后给出许可的“批文”,而是办展机构根据行政许可需要,在申请前获得的准予办展的批文。这段文字犹如绕口令,确让读者费解。举例如下:
某展览公司兴办展会,其向工商局报批时(申请行政许可,因许多地方规定,未经工商局审批同意的展会,展馆不得向其提供租赁服务),工商局按《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要求展览公司出具主办机构同意主办的“批文“。这个“批文“不能由展览公司出具,而是由工商局认可的相关单位出具。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被工商局认可的展会主办单位,只能是“国字号”单位:要么是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挂靠政府的协会、商会、学会;要么是国有事业/企业机构。如展览公司办的是机械装备展会,其主办单位要么是某级政府(如省/市政府),或是政府主管部门(如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或是机械工业协会、机械工程学会,甚至贸促会;要么是国有机械企业、官方媒体(如中国机械报),甚至可以是某大学机械研究中心或展览场馆经营公司。展览公司如弄不到这些“国字号”单位同意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的“批文“,则难以在工商局通过办展的行政许可审批。
展会的行政许可,为何不能接受展览公司作为主办方的直接申请呢?这一方面是政府长期为“姓资姓社”观念束缚,存在所有制“歧视”;一方面是国务院及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在行政文件中为中国的经贸展会设定的“主承办”分离的组织体制,其认为展览公司只能承办展会,而不能主办展会。在这样的认识下,长期在国际上自行主办展会的跨国公司,登陆中国后也不得不屈就“中国特色”的行政许可制度。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不但增加了办展成本,而且导致展会产权纠纷。他们的应对策略是,力争将自己列入主办方之一,同时与冠名的“国字号”主办单位签署协议,明晰展会产权事宜。
二是,展会主办方利用资源的需要。
展会主办方尤其是展览公司举办展会,必须利用资源,否则就是无米之炊。而利用资源就必须依托相关渠道。
掌握资源的渠道,无非是政府的行政渠道,协会/商会/学会的行业/专业渠道,知名机构公信力的特定社会渠道。
要依托渠道利用资源,就必须与拥有渠道优势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体现合作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基础上,这些机构向展览公司出具同意担任展会主办单位的复函(或“批复“),就是展会“批文”了。这种“批文”,即可作为展览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必备文件,又是对外宣传并借助招商邀观的“利器“。
1995年至2005年这十年期间,国务院某些部门出具的展会“批文”一度成为“抢手货”。掮客靠关系搞到“批文”,再转卖给展会的主办者,竟然成为一宗生意。记得2004年还有人向我兜售国务院某部同意举办物流展会的“批文”,开价10万元。由此可见,这种“批文”在当时仍有市场。
三是,展会主办方租赁展馆的需要。
前面已经讲过,展会主办方租赁展馆,馆方需要“批文”。馆方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方面因许多地方的工商局有明文规定;一方面因其需要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展馆要防范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办方“骗展”(指主办方租馆的目的为了行骗,即通过招商骗取展商交付的展位费,在展会开幕前卷款“失联”);二是主办方的展会遭展商投诉酿成群体性事件,牵连馆方租馆责任。
馆方所要的“批文”,一般指工商局对于主办方办展申请的审批文件。工商局的审批文件通常以格式化的表格形式下达。
展会审批制度的改革
如今,展会批文的地位与作用,较之2005年前已发生很大变化了。
首先是,展览业经过2001-2010年“黄金十年”的发展,经过加入WTO后跨国公司登陆的冲击,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展会批文作为“稀缺品”,作为“审批经济”的手段,其魅力和作用已大大减弱了!如果现在有人转卖展会批文,你一定会认为他有病!
其次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展会行政许可申请因此而得以简化。2004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下发《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宣布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取消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和承办单位的资格审批。2010年,国务院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颁发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修订《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商务部修订的《办法》,仍保留了展会分级审批制度,以及展会冠名“中国”或“国际”的审批,但不再要求实行“主承办”分离的展会组织体制。此文至今未见正式出台,业内意见颇多,高层认为改革力度不够,或许是难产的原因!
自国务院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后,各地工商局就不再审批展会举办事宜了。但展会的行政许可审批并未因此而彻底取消。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文)以及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撤销;在地方层面,不少地方政府把展会的审批职能转移到会展办这样的机构。
虽然展会的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彻底改革,但审批的权威性已大大弱化,“含金量”远不如前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热衷审批展会的政府部门而言,这叫做“形势比人强”!
展会批文的现实需要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博友咨询:他的展览公司在北京租馆办展,馆方仍然要他出具“批文” ,虽然商务部说不需要。
这表明,展馆经营方对于展览公司尤其是新公司租馆办展,并不放心。因此,馆方要公司提供有公信力的办展“批文”。所谓公信力,就是馆方认为社会知名、有信誉保证的单位出具的“批文”。对于展览公司而言,自己办展本不需要“找”个合作者。但展馆为规避风险,对于不知根底的公司不得不加防范。而对于知根知底的展览公司,展馆一般不会坚持要“批文”。
与此关联,公安机关同样要求展览公司提供有公信力的办展“批文”。
此外,展会如欲冠名“中国”或“国际”,商务部、科技部及中国贸促会依然需要展览公司出具有公信力的办展“批文”,否则不能如愿。
展会批文不能完全“下野”的另一个需求,是展览公司利用资源、与相关渠道合作的现实需求。
但是,这种“批文”除个别特例外(如举办航空主题的展会,必须获得负责空域管理的军方批准),并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这种“批文”往往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包括政府及其部门)以文件形式证明与展览公司的合作关系。这种“批文”应该是展览公司所需要的,而且是需要经过努力甚至支付成本才能获得的。这种“批文”不会因为展会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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